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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讨债要注意手段合法,否则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受债主王某委托到李某家中追债,恰逢李某不在,李某家人拒绝开门。三名大汉即对李家防盗门拳打脚踢,并口出恶语。为避免影响邻里,李母将门打开,三人顺势冲入李家,搜查李某未果,即与屋中的李母、李弟发生严重口角。李母一度将这三人赶出门外,但慌乱中未将房锁扣紧。三人又再次冲入李家,将50多岁的李母拖到楼梯间暴打。李弟为救其母,顾不得多想就操起一把菜刀往暴徒身上砍去,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李弟将行凶暴徒三人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采取合法手段讨债本来无可厚非,但如使用违法手段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强行闯入、搜查他人住宅,被李母轰出。在该阶段中,三人已经构成对李家住宅安宁的不法侵害,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李母将这群不速之客驱赶出家门的举动显然是正当合理的。在第二阶段中,三人又再次闯入李家将李母拖到楼梯间暴打,这就超出了“讨债”的范围,并构成对李母人身的严重侵害。此刻,李弟为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同时,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为了排除对李母人身和李家住宅的双重侵害,李弟砍伤三人(其中二人轻伤)的结果也是正当防卫限度内允许的,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给李某家属一个公道,而且对讨债公司类似的不法行为也会形成有力威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