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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检察院严格审查证据监督纠正一起定性错误案

2015-07-27 0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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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劫持汽车罪,对被告人高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此,一起由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认定罪名错误、重要情节证据不全的移送起诉案,得到公正办理。

  2014年10月30日,桥东区检察院受理了由该市检察院移交、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高恒涉嫌寻衅滋事案。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7月底,高恒酒后持菜刀在张家口市某小区内强行将一辆出租车拦下,胁迫出租车司机开车到目的地。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高恒用菜刀将出租车前工作台、风挡玻璃砍坏,并用菜刀划伤了司机脖子,强行要求司机按照他提出的路线行驶。当出租车行驶至桥东区某酒店附近时,高恒逼迫司机下车,自行驾驶出租车到朋友家。朋友了解情况后,劝高恒自首,二人下楼准备投案时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

  该院经审查认为,高恒的行为表现形式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支撑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证据明显不足,高恒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特征,但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完善。据此,该院把审查结论向公安机关作了说明,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通过两次退查,补充调取证据,证实了高恒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并未破坏社会秩序,各种证据表明其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遂把罪名纠正为劫持汽车罪。

  在纠正案件定性的同时,该院注意到,公安机关对高恒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改变定性后,高恒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存在伤人和损坏汽车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大。据此,该院决定对高恒依法批准逮捕,防止其可能实施新的危害行为。

  为确保罚当其罪,该院对照案卷中记载的高恒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记录,认真审查了相关文书,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高恒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也未作出说明。对此,该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实高恒自首的证据,最终认定高恒自首情节成立。

  由于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劫持汽车犯罪案,为防止可能因认识差异或准备不足而影响公诉质量,该院收集了劫持汽车案、劫持船只案等同类型的经典案例,与高恒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比对,用经典案例的证罪思路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制作庭审预案,并把侦查取证、犯罪定性等情况在庭前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说明,为案件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

  近日,桥东区法院经过审理,以劫持汽车罪对高恒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高恒表示服判。

关键词:证据 劫持 汽车 该院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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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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