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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实施这几条将影响你的生活

2016-02-26 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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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

  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遗撒渣土最少罚两千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露天烧烤食品最高罚两万

  新条例明确,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食品。

  第五十五条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产生的污染。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种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关键词:污染 规定 以上 万元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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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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