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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或者由谁占有。商场偷拿消费者遗忘手机一案定罪的核心在于受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是否脱离占有,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对手机全部的支配力使手机成为遗忘物。 案情简介 今年6月28日11时,受害人倪某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商场收银台排队付款,不慎将自己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在其身后排队的陈某目睹全过程,先将自己手中手机放入挎包中,并伺机在付款过程中将收银台上的手机拿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通过线索将陈某抓获。 定性焦点 此案的核心在于立案的定性问题,即根据现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该行为以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进行立案甄别。侵占罪与盗窃罪作为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体系下的分支固然在主体标准和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共性,但其法益侵害性程度不同决定了两者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存在迥然的差异。因此,本案中对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正确定罪区分是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工作严谨性的必然保证。 要件评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或者由谁占有。刑法中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际上的支配力,对事实上的占有应当综合考虑,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现实支配,也涵盖根据社会观念综合考虑后推知的财物被支配的状态,因此认定财物的被支配状态是区分犯罪对象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受害人占有以及脱离占有的前提。 一、占有状态的基本判断 (一)人对物有现实的持有或者看护监视,如随身携带的手机、钥匙、驾驶的汽车等。 (二)物处在所有者支配力所及的场所范围。支配范围以一般社会观念的共性来认定,具体分为:1.排他性强的场所,如住宅、私人办公室;2.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场所,如高尔夫球场;3.不具有排他性,但物与场所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如停车场;4.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存在特定关系,如高速公路、露天广场。 (三)所有者暂时遗忘该物,该财物没有超出所有者的实际支配范围。 二、占有状态的具体区分 (一)处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例如他人住宅、车内的财物,即使所有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处于所有人的占有状态之下。 (二)生活习惯上支配的财物。虽然财物处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情形。停放马路上的车辆由车主或者停车人占有。 (三)对动物的占有取决于动物的习性。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其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四)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已经转移占有。 (五)多数人共同管理财物时,由上位者占有财物。超市店主和店员共同负责管理超市商品,下位者员工事实上握有财物支配财物,但只是属于单纯的辅助者或者监视者,店主作为上位者对商品处于当然占有状态。但如若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产生授权使得下位者获得一定程度上对财物的处分权时,就应认定下位者对财物处于事实占有。 (六)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封缄包装物,行为人对包装物整体占有,包装物中的财物由他人占有。如甲将一装满钞票的密封信封交给乙保管,则乙对信封整体占有,而信封中的钞票依旧由甲占有。 (七)死者随身财物占有问题。如若死者身在类似住宅等场所,其随身财物由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继承者占有。如若死者身在沙漠等荒野场所,其随身财物继承人未实现占有,依据时间说,死者死亡不久时仍旧对随身财物占有,死亡时间较长则占有脱离。 三、行为人抽象认识错误的差别 犯罪对象的占有状态必然是作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核心内容,但一些情况下,犯罪对象属于他人占有的状态,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而予以侵占或犯罪对象已脱离占有,但行为人误以为财物是处于他人占有状态。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造成行为定罪方面的差异,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的抽象认识错误下的行为进行认定。 1.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占有,实际上被害人不占有财物:盗窃罪未遂与侵占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2.行为人以为被害人未占有财物,实际上被害人占有财物:侵占罪。 综合推导 商场偷拿消费者遗忘手机一案定罪的核心在于,受害人倪某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是否脱离占有,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对手机全部的支配力使手机成为遗忘物。对照占有状态的基本类型来看,显然遗忘在收银台上的手机并没有脱离占有。表面上,倪某忘拿手机致使自身丧失了对手机的直接控制和现实支配,但相应的占有却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也就是收银台的管理方——商场,由商场方面实现对手机的支配效应,因此此案从客观层面就不符合侵占罪要求的行为人原本占有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形态标准。 同时,主观领域上嫌疑人陈某虽然看到了手机是倪某遗忘在收银台上的,但诸如宾馆、酒店、商场等具体有一定排他性场所对于消费者遗落物具有保管义务已成为当前社会共同认知,且该手机处于收银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具有较强的被支配效应,其现实的被支配状态相当明显。陈某一边与收银员对话转移注意力,一边用另一只手将手机拿走,表明其明知收银人员对台面上的遗忘手机有相应的保管义务仍旧铤而走险将其秘密转移。陈某从认识形态上并没有对犯罪客体标的占有状态存在抽象认识错误,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的相关主观要件认定标准,因此本案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也就简然明了。(张鑫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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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他人 手机 的 占有 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