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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某天,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一条县道上。该公路旁的祖某家正在翻盖房屋,在公路上堆放了大量砂石,由于路面上沙石打滑,加之张某车速较快,致使摩托车滑倒,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腿骨骨折损伤,鉴定构成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祖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祖某和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祖某和县交通局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在公路上占用道路堆放沙石,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张某受伤与祖某在公路上堆放了大量砂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祖某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交通局对祖某在正常通行的公路上堆放沙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是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存在过失,祖某堆放沙石的行为与被告县交通局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地发生联系,共同导致张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据此,张某请求祖某和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祖某和交通局之间的责任比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法院确定祖某承担的份额为60%,交通局承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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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的 在 责任 某 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