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接受全部诉讼请求,并全部修复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又一起检察机关“完胜”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不仅彰显了司法担当,更切实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送走了遍地垃圾,换回了绿水青山。(6月5日人民网) 其实,这起公益诉讼判决结果的意义,绝不止是检察机关所谓“完胜”行政机关,而在于通过这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有力捍卫了环境公共利益,为公众“送走了遍地垃圾,换回了绿水青山”。维护公共利益,是所有公益诉讼的意义之所在。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社会问题的日渐突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凸显。正因如此,早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特别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笔者以为,尽管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但正如专家所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地位、证据调取以及监督判决执行上都具有天然的优势”。检察机关理应成为公益诉讼的“国家队”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当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近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让一大批严重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尤其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环保等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受到了追究,守住了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于此,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认为,试点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人们期待试点期满后,能全面总结经验得失,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法律程序和规则,使公益诉讼这把“正义之剑”更快更亮更锐利,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徐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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