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长安网讯(桥东长安通讯员):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照新《民诉法》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原告郭某开出罚款决定书,罚款2000元。 原告郭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李某诉至桥东法院,称其丈夫赵某在卖房时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办法官经过多次调查后发现,郭某知晓并参与了整个卖房过程,因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名便以此为借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企图恶意损害被告李某的利益。根据新《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郭某的虚假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院依法对说谎者郭某开出“罚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每天面对大量的案件,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这些伪证已经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庭“打假”已迫在眉睫。桥东法院迈出法庭“打假”的第一步,有效地打击了“说谎者”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法庭秩序和法律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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