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桥东法院将首例委托调解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移送至张家口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此为张家口市医调委和桥东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文件施行后,桥东法院首例委托调解案件。 2016年10月,原告李某怀孕后在被告医院投保生育险,并一直在该院进行产前各项检查10次,医生告知李某一切正常可以顺产。7月1日李某因不规律下腹痛伴见红8小时入住该院,经化验检查,诊断李某有如下症状:1.宫内孕38+2,GIPO头位先兆临产;2.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7月2日5时35分因胎儿不易顺产,医院需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医务人员仅向原告常规告知交待病情,未特別说明因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基础疾病可能会导致李某产时、产后出血,危及生命时需切除子宮等严重后果。10时50分,李某因产后出血(子宮收缩乏力)失血性体克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此后,双方就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桥东法院通过庭前走访调查了解到此医疗纠纷尚未经市医调委调解,医患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不大,有协商解决的可能,且双方均同意接受市医调委的调解。在征得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求,完善案卷材料,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相关资料移交市医调委,委托该单位进行调解。 经过市医调委多次主持调解,双方于于5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2977.84元,双方同意终结本次医疗纠纷,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逐渐激烈,桥东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大幅增多。为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作用,桥东法院积极与市医调委进行衔接,实现职能的渗透延伸和优势互补,大大缩短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减轻群众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高质高效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关键词:法院 调 调解 的 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