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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动态】桥东区检察院规范法院抄送文书 迎《社区矫正法》实施

2020-06-07 1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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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2020年4月2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桥东区法院长期存在的抄送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制发专项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其及时规范抄送法律文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顺畅,为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制度,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长期以来,桥东法、检双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较为顺畅,确保了桥东区域内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但对比山东、云南等地区法院抄送法律文书的规范程度,桥东法院仍存在向检察机关抄送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桥东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自2018年起就未收到过涉及桥东区社区矫正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缓刑、财产刑)、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长此以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及后续监督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即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迎接新法实施,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数据,桥东区检察院向桥东区法院提出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法》、及时规范抄送桥东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等具体建议,便于依据新法及时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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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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