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刑罚权威,响应省院、市院针对财产刑执行案件开展的清查专项活动,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并对一起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进行了法律监督。 2020年6月,我院在对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时发现:2019年3月27日徐某因贪污罪被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桥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仍有20万元尚未执行。但经我院调查核实,发现该案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被执行人徐某个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7万余元并未及时扣划;本案中徐某也未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附卷的张家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并未查询徐某名下登记的房产信息,徐某房产情况不明;本案中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裁定书等文书未显示送达当事人,案卷中并无邮寄或直接送达徐某文书的证明。我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6月24日针对上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院特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一份并附公积金查询回执,要求依法尽快恢复执行本案财产刑。 此次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从细微入手,追踪落实,着重财产刑执行实效,力争做到执行过程中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为国家挽回了损失。为维护法院刑事判决之权威,严厉打击财产刑执行不当,防止贪污渎职犯罪的发生,在往后监督工作中,仍要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机制,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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