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桥东法院在审理某保险公司起诉的多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及投保人综合融资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存在此类业务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为发挥好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桥东法院向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强化核查措施,加强监管力度,规范辖区保险行业经营活动。 张家口银保监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非常重视,特邀桥东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双方就银行、保险公司在办理此类贷款及保险业务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监管职责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张家口银保监分局表示将进一步对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按规定备案及保证保险保费费率是否合规等问题加强监管,同时希望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桥东法院党组成员、姚家庄法庭庭长马海龙深入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在经营此类保险时可能存在未向投保人如实告知说明、甚至不当宣传误导销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保人的决策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在以后案件受理的过程中,如发现金融机构其他违法违规的线索将及时向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移送。 法官温馨提示: 投保人在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提高贷款审批成功率,已成为时下较为普遍的增信手段,但是也存在融资综合成本较高的问题。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温馨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认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服务,是对贷款还款的一种担保措施。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其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向放款机构赔付欠款本息,同时取得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二、认真操作借贷和投保办理流程。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业务、投保保证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内容,谨慎点击确认或签名。确认或签名后,消费者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全面评估借贷和投保融资成本。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贷款业务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投保人(借款人)要准确全面评估融资成本,合理安排还款和缴费事宜。 四、合理合法处理保险和借款合同纠纷。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贷款业务后,如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如发现金融机构违规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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